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网上信息得知贵州A公司有鸡苗提供,双方于2022年8月23日签订一份《鸡苗订购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在贵州A公司订购鸡苗1000只,鸡苗价为28元/只,合计28000元。
王某预交定金8000元,余款提货时付清。双方约定提货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提货地址为广西桂林资源县某村。同时约定逾期不提货所有后果损失由原告方承担,定金作为违约金,不退还。同时约定王某进苗后,要精心饲养,勤管理,准时做好预防等工作,遵循甲方提供科学饲养技术,防疫,管理化模式。
提货时可签订收购或鸡苗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预交了定金8000元。
2022年8月25日王某缴纳了尾款20000元。发货当天,贵州A公司业务员需要王某支付疫苗防疫药成本,但其没支付。
该业务员告知王某不购买被告企业的疫苗防疫药则需要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因为未按我公司规定的防疫程序与用药程序进行防疫防治存在很大风险原因,后期出现任何状况致使鸡苗死亡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其包含公司之前拥有些所有服务及售后服务可终止,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全部终止,将来所有后果由购买人自己承担,以上属购买人自愿,双方往后无任何经济纠纷及所有法律责任”,王某拒绝签订。
贵州A公司取消送货,未将鸡苗送至提货地址,并于当日退还了王某支付的尾款20000元,但未退还王某所预交的定金8000元。王某倡导贵州A公司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贵州A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
1、被告贵州A公司双倍返还原告王某所预付定金5600元,共计11200元。2、被告贵州A公司返还原告王某支付不发生定金效力的金额2400元;3、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贵州A公司承担94元,原告王某承担31元。
典型意义
1、在审理交易合同纠纷案件时,一方当事人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对暂停合同的行为进行抗辩,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脱离了合同内容,此时一方倡导的不安抗辩权是不是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他们不可以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可以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他们没履行或担保前,有权暂停合同义务。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贵州A公司签订《鸡苗订购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及尾款。被告贵州A公司取消了送货,违约在先。被告贵州A公司辩称王某不支付防疫成本又拒绝签订《承诺书》的行为可能致使鸡苗到达目的地后大面积感染致死,其未发货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院觉得双方合同中并没约定原告方需要要在被告方处订购或者购买疫苗防疫品,而被告方在合同没明确约定的状况下在发货的当下需要原告方不购买被告企业的疫苗防疫药品则要签订《承诺书》,其明显加重了原告方的负担。故其倡导原告方不支付疫苗防疫药品费是先违约的抗辩不成立。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时常会遇见一方当事人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对暂停合同的行为进行抗辩,此时应该明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客观范围。假如以未在合同中约定或未提前告知合同另一方并未在合同中明显地方进行标注的状况下,以其他条件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则应注意区别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不是脱离了合同内容并是不是拥有形成不安抗辩权的条件。2、在交易合同中,合同的定金数额超越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且已支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违约,此时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数额应当怎么样断定。
在交易合同中,总是会约定合同的定金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超越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以外的定金部分视为超越部分,收受定金的一方应予以返还或者冲抵价款。本案中,原告王某依约支付了价款后,被告贵州A公司应当依约将鸡苗送至约定提货地址。被告贵州A公司取消送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王某请求追究被告贵州A公司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但原告诉请的定金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双方签订的合同总标的额为28000元,故定金数额不可以超越5600元,超越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贵州A公司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及返还不发生定金效力的金额。本案是典型的买家权益保护案件,充分保护了买家王某的权益。
本案中的王某通过某视频平台的宣传即与他们签订交易合同,因此导致了肯定的经济损失,该案也提醒了买家应当警惕互联网宣传,要对宣传内容进行全方位审视和调查知道后再进行买卖。且当买家权益遭到损害时,要准时采取法律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