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法院审理了一块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某**公司由于原有些规章规范不符合新推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规章拟定程序,公司按此规章规范对原告周某作出的“自动辞职”认定,不被法院认同,法院认定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被判令向原告周某支付赔偿金。
周某2002年5月进**公司工作,没与公司签过劳动合同,不过公司承认双方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周某觉得公司对他“无故辞退”,公司则觉得周某“自动辞职”。根据法律规定,若公司“无故辞退”周某,公司是要支付赔偿金的,若周某“自动辞职”,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法院昨天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查清了一些基本事实:今年1月2日起,周某一直没到公司上班;周某说是2007年12月31日就被公司“无故辞退”,但没能出示有效证据;公司根据劳动纪律规章规范有关规定,在1月7日对周某作出“连续旷工5天,以自动辞职处置”的决定,并在公司内张贴了通告,但周某在两个月后才拿到书面的处置决定。法院指出,劳动者旷工,用人单位是可以根据本单位劳动纪律规章规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今年1月1日起推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规范的拟定程序有了明确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策略和建议,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告知劳动者。”本案被告**公司劳动纪律规章规范是在2003年拟定的,**公司没证据证明这一规章规范的拟定程序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此,法院认定**企业的这一规章规范在今年1月1日将来已经不合法,**公司在1月7日根据这一规章规范认定周某“自动辞职”,如此的处置行为也就不合法了,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周某支付赔偿金。法院依据本案实质状况,确定赔偿金为10350元。法院还对**公司应为周某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作了判决。
因为本案是法院适用新推行的《劳动合同法》所宣判的第一块案件,法院在宣判后邀请人大代表与企业界代表座谈。法院特别提醒广大企业吸取本案的教训,建议广大企业重新按程序拟定各项规章规范,弥补原有规范在拟定程序上的漏洞,防止企业规章规范成为一纸空文的尴尬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