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导致紧急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珍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供应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供应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最重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偷窃珍贵文物或者导致珍贵文物紧急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备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些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出售国家所有些档案,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本钱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