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某等33人分别诉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景泰县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陈某某应向杨某某等33人支付劳务费共计32万余元。
2022年5月景泰县法院立案实行,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实行人陈某某有可供实行财产后,又查明,工程发包方(建设方)为景泰某公司,承包方为河南某建筑公司,该承包方又将劳务转包给了甘肃某公司,但事实上又是段某某挂靠甘肃某公司承接的劳务,陈某某在施工中任项目经理,33位农民工虽是陈某某所请,但薪资并不是由其支付,而是由甘肃某公司支付。因河南某建筑公司、甘肃某公司及段某某均没办法获得联系,加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行法官没办法外出,实行法官遂前往工程发包方景泰某公司协调并以其未付清农民工薪资为由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公告书。但该公司以工程尚未决算,其与农民工无直接劳务合同关系,拒绝支付劳务费。实行法官告知其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薪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准时拨付工程款,准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薪资专用账户,并对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薪资负有监督义务。同时指出案涉工程涉及多次转包、用工及人工费支付不规范等问题,法院将向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景泰某公司基于法院的重压,与承包方河南某建筑公司协商后由该建筑公司先行履行了支付义务,农民工向景泰县法院赠送锦旗以表感激之情。案件执结后,景泰县法院向景泰某公司、景泰县人社局分别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以后规范用工,加大对农民工薪资支付的监管。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农民工薪资是农民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但实践中,涉农民工薪资实行案件困难程度不小。本案实行中,实行法官面对工程总包方、实质施工方均没办法联系,疫情不可以外出的被动局面,查明关联事实,找准症结难题,不再局限于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不是被动找人,而是依法依规拓宽义务主体,迫使对农民工薪资支付负有保障监督之责的建设方与工程总包方主动协商,农民工薪资得以顺利支付。案件执结后,主动延伸司法范围,向建设方、行政主管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参与农民工“讨薪难”的源头治理,体现了实行法官对劳动法规的熟练学会和灵活运用,与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的责任担当。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