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十月,我与长春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劳动期限为4年,并约定了工作内容、薪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事情。
2005年的十月、11月,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公司没给职员发放薪资,公司当时口头承诺将来补发。但公司一直没补发这两个月的薪资。今年十月,我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我想需要公司给我补发欠付的两个月的薪资,我想咨询律师,我的倡导在什么时间内提出才不会超越申请时效?
长春刘某
依据《中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需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需要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薪资争议,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已经书面公告劳动者拒付薪资的,书面公告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可以证明的,劳动者倡导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可以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公告的,劳动者倡导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薪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可以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司法讲解第二条规定,拖欠薪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越60日为由倡导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薪资的书面公告的除外。依据你所陈述本案的事实状况,你可以分别适用上述司法讲解第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司法讲解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在劳动期限届满之前,你申请的时效不算过期,或者适用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自你与企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60日内倡导权利的,也是在合法有效的申请时效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