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拟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情作出规定:
(一)为实行法律的规定需要拟定行政法规的事情;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情。
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法律的事情,国务院依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拟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拟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准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准时跟踪知道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状况,加大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觉得需要拟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七十四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要紧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建议。听取建议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建议,但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认可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察。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察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察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十六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根据中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一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八条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准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与在国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十九条国务院可以参考改革进步的需要,决定就好政管理等范围的特定事情,在规按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