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他们没采取适合手段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承租人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向出租人作出知道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出租人一直拒绝接收房子,导致涉案房子的长期空置,不能向承租人倡导全部空置期内的租金。
2018年7月21日,柴某与某管理公司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柴某委托某管理公司管理运营涉案房子,用于居住;管理期限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十月16日止。合同签订后,柴某依约向某管理公司出货了房子。某管理公司向柴某支付了服务品质保障金,与至2020年十月16日的租金。后某管理公司与柴某协商合同解除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某管理公司向柴某邮寄解约公告函及该公司单方签章的结算协议,公告柴某该公司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柴某对某管理企业的单方解除行为不予认同。
2020年12月29日,某管理公司向柴某签约时留存并认同的手机号码发送解约完成公告及房子密码锁的密码。
2021年十月8日,法院判决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柴某起诉请求某管理公司支付2020年十月17日至2021年十月16日房子租金114577.2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19096.2元、未履行租期年度对应的空置期部分折算金额7956.75元等。
生效裁判觉得,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他们应当采取适合手段预防损失的扩大;没采取适合手段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合同终止前,某管理公司应当依约向柴某支付租金。但鉴于某管理公司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向柴某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向其发送房子密码锁密码,而柴某一直拒绝接收房子,导致涉案房子的长期空置。因此,柴某应当对其扩大损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实质履行状况、在案证据等原因,酌情支持柴某倡导的房子租金至某管理公司向其发送电子密码后一个月,即2021年1月30日,应对租金为33418.35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