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如此一个案子,夫妻所住的房屋,是由女方从其爸爸妈妈继承下来的,而在闹离婚时,男方称“房屋我有出钱装修”,需要按一同财产来分割。
张-天与杨-虹家住南宁邕宁区。在办离婚过程中,他们在房子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张-天提出,在他们结结婚以后,他曾拿出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杨-虹从爸爸妈妈处继承下来的,但两人已一同生活6年多,应属夫妻一同财产.同时,他称在本市确实没其他住处,承租私房在经济上又有肯定的困难.所以,他觉得自己应该分得一半房地产.
杨-虹则觉得,虽然张-天确实出资装修房子,但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屋是她爸爸妈妈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理由分给张-天一部分;另外,她与张-天一样,在本市没其他住所,假如分给张-天一半,那样,离结婚以后她需要与前夫生活在同一个空间,心理上非常难同意。
点评:张-天的代理律师龚*中指出,依据有关规定,离婚当事人一方结婚以前所有些房子,结婚以后双方一同用管理8年以上,可视为夫妻双方一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可以对房子倡导权利。但在本案中,杨-虹与张-天的婚姻未满8年,所以张-天无权对杨-虹的房子倡导权利。关于张-天提出的装修问题,杨-虹可以参考装修的具体状况作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