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将它小轿车出借给杨某,而杨某并未获得机动车辆驾驶资格,郭某碍于情面,也并未对此进行审察,便将汽车出借给杨某驾驶。
案发当天,杨某驾驶该汽车超载、超速行驶,于某某当时正坐在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内。因为对路况缺少知道且行驶速度过快,杨某驾驶该汽车撞上道路旁的树木,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于某某死亡。
调查审理
杨某未获得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而借用郭某某的小型汽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于某某的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肇事汽车实质用户是郭某某,郭某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出借机动车辆时应当审察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不应将汽车交给未获得汽车驾照的职员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杨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结合用户郭某某的过错程度,由郭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而郭某某却觉得交通事故是因为杨某开车时发生,与其并无直接关系,加之其经济较为困难,拒绝承担责任。经受理本案的实行法官对其耐心解说、释法析理,郭某某才了解作为用户的自己对于交通事故应该承担有关连带责任,并承诺将赔偿款分批多次履行,于某某爸爸妈妈也终于收到赔偿款。
引使用方法条
1.《中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出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辆所有人与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辆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机动车辆存在缺点,且该缺点是交通事故发生缘由之一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驾驶员无驾驶资格或者未获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驾驶员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的疾病等依法不可以驾驶机动车辆的;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